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装修合同纠纷处理案例

2983人已浏览     时间 : 21-09-20

导语:刘先生需装修自己的房子找陈先生为其装修。陈先生于2020年10月16日开始装修,2020年11月11日向刘先生要装修费、材料费、人工费等费用42743元。刘先生说无钱支付,并说装修停工。后陈先生多次讨要,均以各种理由推脱。双方产生了装修合同纠纷,陈先生为此向法院起诉。  被告辩称,装修事宜虽然是我和原告对接的,但我是帮老总刘xx找人装修的,老总答应付这笔装修款,并与原告说是今年…

    刘先生需装修自己的房子找陈先生为其装修。陈先生于2020年10月16日开始装修,2020年11月11日向刘先生要装修费、材料费、人工费等费用42743元。刘先生说无钱支付,并说装修停工。后陈先生多次讨要,均以各种理由推脱。双方产生了装修合同纠纷,陈先生为此向法院起诉。

  被告辩称,装修事宜虽然是我和原告对接的,但我是帮老总刘xx找人装修的,老总答应付这笔装修款,并与原告说是今年年底付清。

  针对这起装修合同纠纷,法院认为,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。本案中,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的在庭陈述,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装修装饰合同关系。原告约定为被告进行装修施工,且双方通过微信确认了装修款共计42743元,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,而被告至今未支付款项,存在违约行为,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费用42743元的诉请,法院予以支持。对于被告提出其是帮老总刘凡金找人装修的,老总答应付装修款,并与原告说是今年年底付清的辩解。法院认为,案涉房屋装修事宜均是被告与原告对接,被告未告知原告系受他人委托或是为他人装修,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装修费用应由被告支付,且原告对被告的辩解亦不予认可,被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,故其辩解不成立,法院不予采纳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二条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被告刘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先生装修费、材料费、人工费等共计42743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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